越工贸部别离于2017年8月21日、24日签发第3283/QD-BCT号、3299/QD-BCT号决议,对原产地为我国的HS编码为7216.33.00,7228.70.10和7228.70.90的工字钢产品采纳正式反倾销办法。依据终裁决议,越方将对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及相关交易企业征收22.09%的正式反倾销税,对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、日照型钢有限公司及相关交易企业征收20.48%的正式反倾销税。对其他未合作查询的出产、出口企业征收29.17%的正式反倾销税。正式反倾销办法自终裁决议公布15日后(即2017年9月5日)收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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